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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并組織實施。(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范、辦法并組織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各縣(市、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足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標志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并監督實施。(十四)承擔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應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市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并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并核準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十五)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十七)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的人員。(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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