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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一)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影響較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征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規劃;按照規定負責放射源及射線裝置使用許可;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十)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許可制度;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行動,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委托,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十三)按規定負責協管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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