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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4號)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聊發[2010]2號),設立聊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其主要職責:(一)承擔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的責任。(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承擔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的責任;承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的責任。(三)承擔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的責任。(四)承擔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的責任;承擔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的責任。(五)承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責任。(六)承擔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責任;承擔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的責任;承擔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的責任。(七)承擔按照出資人的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等工作的責任。(八)承擔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責任;承擔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責任;承擔依法對縣(市、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責任。(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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