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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一)承擔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的責任;承擔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的責任。(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的責任; 承擔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的責任; 承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的責任。(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承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的責任。(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的責任。(五)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的責任; 承擔擬訂全市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的責任; 承擔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的責任。(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承擔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的責任。(七)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市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的責任; 承擔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政策措施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的責任;承擔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的責任。(八)承擔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的政策并指導實施的責任;承擔負責市政園林、綠化等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的責任。(九)承擔負責編制建材業發展規劃并擬訂建材業的實施細則的責任;承擔監督管理建材市場工作的責任;承擔負責墻體材料改革、發展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建材推廣的責任。(十)承擔規范性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承擔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規范性文件并指導實施的責任; 承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的責任; 承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的責任。(十一)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承擔組織擬訂全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組織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的責任。(十二)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規范性文件、規劃并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的責任。(十三)承擔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的責任; 承擔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的責任; 承擔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的責任。(十四)承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的責任。(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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