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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一)承擔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的責任;承擔起草環境保護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責任;承擔擬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的責任;承擔組織擬定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承擔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的責任。(二)承擔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的責任;承擔指導協調各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的責任;承擔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的責任;承擔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承擔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的責任。(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的責任;承擔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的責任;承擔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的責任;承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的責任。(四)承擔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的責任;承擔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的責任;承擔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征收工作的責任;承擔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的責任;承擔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責任。(五)承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的責任。承擔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承擔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的責任;承擔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責任。(六)承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擬定并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辦法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七)承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的責任;承擔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責任;承擔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的責任;承擔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責任。(八)承擔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擬訂地方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的責任;承擔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的責任;承擔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責任;承擔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承擔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的責任;承擔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的責任。(九)承擔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的責任。承擔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責任;承擔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的責任;承擔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的責任。(十)承擔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許可制度的責任;承擔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的責任。(十一)承擔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的責任;承擔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的責任;承擔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的責任;承擔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委托,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的責任。(十二)承擔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的責任;承擔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的責任。(十三)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承擔負責協管縣(市、區)的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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