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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陜西省供銷合作總社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省供銷合作總社的職能是對本系統工作實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并負責直屬企業資產的經營管理。其主要職責:(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省合作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參與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制訂,指導全省供銷社的改革與發展,促進合作經濟的發展。(二)承擔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按照省政府的授權,承擔國家化肥、農藥、農用物資以及棉花、羊毛等重要物資的儲備、管理任務;對全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棉花以及其他商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煙花爆竹和系統廢舊物資再生資源的經營管理。(三)向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與要求,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維護各級供銷社的合法權益。(四)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促進基層社加強民主管理,密切同農民的聯系,協調社員社之間的關系,發揮群體聯合優勢。(五)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發展專業合作社和消費合作社,加強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開拓城鄉市場,為全省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服務。(六)協同各地市黨委做好對地市供銷社主任配備調整的考核、考察工作。指導全省供銷社系統的組織隊伍建設和人才開發工作;組織指導對各級供銷社干部和職工的教育培訓。(七)管理運營本級社有資產,對直屬企業單位行使出資人的職能,監督管理事業單位資產;指導全省各級供銷社社有資產的管理。(八)受有關部門委托,對有關行業、學科或業務范圍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能。(九)代表省內系統經濟組織與省內外經濟組織以及國際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院校等開展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議,接受捐贈、資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系統的外經外貿工作。(十)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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