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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市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負責監測全市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市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三)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訂財政和土地有關政策。綜合分析全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四)統籌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省級、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完善備案程序,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牽頭組織全市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城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七)研究能源開發與利用,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定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加強能源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負責全市電力行業管理和電力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八)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的責任,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研究提出我市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擔西部大開發工作。(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糧食等儲備。(十)承擔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平衡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參與擬定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資源型城市轉型。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定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定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省上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十二)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十三)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收儲、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制定全市糧食應急預案,并負責提出啟動建議;指導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方案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計劃,提出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的審批意見并督促實施,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的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指導協調區縣糧食儲備及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安排和協調保障部隊、災區和缺糧貧困地區糧食供應。(十四)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對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糧食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制定糧食流通、市級儲備糧管理、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監督落實;組織實施糧食收購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工作;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糧食系統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十五)貫徹執行中省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我市價格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監測、預測、分析全市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及時進行價格預警,提出調控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區縣的價格管理工作。按照建立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和加強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改革要求,落實中省重點領域價格改革方案,提出全市重點領域價格改革意見。完善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十六)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執行并監管《國家定價目錄》和《省級定價目錄》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項目價格;管理行政事業和經營性服務收費;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進行引導和監管。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實施中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測分析,為政府價格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政策建議;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預測價格趨勢并適時提出預警建議;及時發布各類市場價格信息。(十七)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案件;組織開展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和價格舉報工作,受理價格收費申訴復議案件。配合省級業務部門開展反價格壟斷工作。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價格鑒定、價格認定工作;負責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成本監審工作。(十八)承擔西部大開發、循環經濟發展、重大項目管理、全市鐵路建設、開發性金融合作、以工代賑、資源型城市轉型、服務業發展等工作。(十九)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經濟動員工作。(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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