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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工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負責集體工業經濟管理,負責手工業合作社聯合社工作。(二)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中小企業促進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工業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三)負責提出全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和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職責。(四)監測分析全市工業運行態勢,統計并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運行發展中的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指導相關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辦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地方性事務。(五)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產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定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六)負責限額以上政府投資技術改造項目的報批和計劃安排;負責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裝備規劃、年度計劃實施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財政債券支持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指導行業技術和技術創新,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省、市工業科技重大項目,推動工業科技成果產業化和信息服務業、新興產業發展;編制工業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石化、化工、煤炭、冶金、機械、食品、醫藥等工業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爆行業生產、安全、流通的管理工作。(七)推進工業和信息化融合,提升工業信息化水平;協調解決工業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八)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工業和信息產業、室內裝飾招投標工作規定,負責監督工業和信息產業、室內裝飾招投標活動。(九)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十)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對所監管企業實行分類監管。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市級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和辦法,指導各縣區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標準等工作。(十一)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十二)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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