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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主要職責:(一)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市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負責監測全市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市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全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收支總量平衡。牽頭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四)統籌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省和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完善備案程序,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牽頭組織全市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工程咨詢業的發展。(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定現代物流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七)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加強能源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八)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協調推進“飛地經濟”發展,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安康循環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擔西部大開發工作;綜合協調全市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協調管理市級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十)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十二)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十三)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我市價格管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價格改革的計劃及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價格改革方案,指導、監督縣級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價格法律法規宣傳、價格信息公開工作,開展價格公示、價格誠信、價格自律、明碼標價等價格公共服務工作,維護合法價格權益。(十五)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宏觀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價格管理制度,參與價格相關的計劃、財政、金融等經濟關系的協調、調控工作,負責全市價格工作宏觀管理和綜合平衡。(十六)執行中、省《定價目錄》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項目的價格;制定并監管中、省《定價目錄》授權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服務項目價格;管理行政事業和經營性服務收費;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進行規范、引導和監控。(十七)組織實施全市物價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下價格執法行為和舉報工作;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規范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案件;指導社會價格監督活動。(十八)對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成本監審,負責組織全市農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分析工作,向有關方面提供調查資料。(十九)建立全市價格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實施中省市縣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加強市場價格動態監測、預測,定期發布各類市場價格信息;建立健全全市價格信息網絡;建立完善價格補貼與物價水平聯動機制,并組織實施;調查分析市場價格趨勢,為政府價格決策提供價格信息和分析建議。(二十)組織開展全市范圍內價格鑒證、價格認定工作;指導和監督縣級價格認證部門業務開展,并對市縣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有異議的價格鑒證結論進行復核裁定。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的委托,對其提出的各類商品(財產)和有償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的公證性認定,協調處理相關價格矛盾和糾紛,提供價格服務。(二十一)貫徹執行中省關于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劃和收儲、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深化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擬定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縣區實施糧食安全責任制的監督考核工作。(二十二)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提出市級應急成品糧油的規模、布局及動用計劃建議,監督縣區落實應急成品糧油規模;制定和完善全市糧食應急預案,并負責提出啟動建議;負責全市社會糧食流通統計與糧油供需平衡調查工作。(二十三)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具體工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范;負責糧食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二十四)負責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市級儲備糧和應急成品糧油管理的有關政策并監督執行;制定糧食流通、糧油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二十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劃和建議,提出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并督促實施;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的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二十六)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糧油庫存檢查;負責“放心糧油”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監管。(二十七)編制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計劃;負責全市糧食行業財務指導及專項項目資金的申報、使用、管理。(二十八)組織安排和協調保障部隊、災區災民、庫區移民和缺糧貧困地區糧食供應。(二十九)承擔市區域綜合交通樞紐建設(高速公路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市節能減排及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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