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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涉水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擬訂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劃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市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省水利年度建議計劃并組織實施。(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區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市供水管理工作。(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擬訂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規劃、計劃,編制、審查全市防汛抗旱和搶險應急預案及大中型水庫汛期運用調度計劃;指導全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承擔全市防汛抗旱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組織協調抗旱服務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計劃,負責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六)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綜合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和跨縣、區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有關政策,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貫徹和實施;負責全市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預防監督和監測預報工作;按規定負責重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九)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區、跨部門水事糾紛,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十一)負責全市漁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漁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并指導實施;負責水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主管全市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漁政執法和隊伍建設。(十二)負責水利科技與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實施,組織水利科研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職工隊伍建設。(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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