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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1、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市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負責開展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2、負責監測全市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市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3、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綜合分析全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4、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5、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完善備案程序,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牽頭組織全市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6、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7、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加強能源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8、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國家區域開發相關工作;綜合協調全市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9、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糧食等儲備。10、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文物廣電、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11、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12、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13、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推進軍民融合發展,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裝備動員有關工作。14、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劃和收儲、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負責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方案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宏觀調控、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工作,負責糧食管理依法行政、市級儲備糧監督管理以及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管,組織協調保障部隊、災區庫區移民和缺糧地區糧食供應。15、承擔市發展改革協調機構相關工作。16、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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