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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陜西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陜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陜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陜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陜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陜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陜西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陜西省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三)審查和批準陜西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四)討論、決定陜西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五)選舉并有權罷免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六)選舉并有權罷免陜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七)選舉并有權罷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八)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九)聽取和審查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十)聽取和審查陜西省人民政府、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十一)改變或撤銷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十二)撤銷陜西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現為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陜西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現有代表5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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