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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公安局為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能:(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本市公安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制訂全市公安工作的方案和措施并組織實施。(二)負責收集、掌握社會治安的情況信息,及時向省公安廳和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分析、預測社會治安形勢,制定對策并監督實施。(三)負責全市公安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處置治安事故和突發事件,協調跨區、縣(市)各類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四)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及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娛樂服務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及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等工作。(五)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工作;負責偵辦、查處各類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類的行政、刑事案件等工作。(六)負責監督、管理、指導消防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落實消防法。(七)負責監督、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八)負責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查處計算機犯罪案件。(九)負責管理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監管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負責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監管醫療工作。(十)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的部署,組織實施到地方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警衛工作。(十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十二)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思想、組織和隊伍建設;承擔公安系統的紀檢、監察、審計和警務督察工作。(十三)完成上級公安機關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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