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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二)按照國務院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依法對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三)負責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結構優化和戰略性調整。(四)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五)按管理權限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六)負責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參與制定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七)負責監督國有資產監管制度落實情況,完善出資人監督體系,制定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推動建立出資人監管信息化工作平臺,加強監督協同,健全并執行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和問責機制。(八)按照出資人職責,督促檢查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等工作。(九)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等工作,強化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工作,指導企業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十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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