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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黨組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市政府授權,對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全部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代行管理集體企業資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國務院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四)負責組織、指導推進全是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加強國有債權的監管和追繳及國有資產流失稽查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五)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實施國有資產經營者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參與制定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向有關部門提交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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