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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鞍山市的國家權力機關。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鞍山市的7個縣(市)區和鞍山市駐軍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鞍山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1954年8月召開,現在是第十六屆。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2018年1月召開,由375名代表組成。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責是:根據鞍山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并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鞍山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及省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鞍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鞍山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撤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鞍山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共設置7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各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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