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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統計局主要職責:(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制定全市統計政策、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起草統計方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領導、監督檢查縣(市)區、經濟園區、各部門統計工作和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指導全市統計工作。(二)貫徹執行國家的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縣(市)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三)依法組織和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負責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四)負責管理、審核或備案全市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全市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基層統計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和評估制度;依法監管本轄區內涉外統計調查活動。(五)統一組織全市各縣(市)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行業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月(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的編制。(六)組織實施、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專業統計調查及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城鄉建設、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國家和省統計局、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七)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基本統計資料、統計公報和其他有關統計信息,負責對外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八)負責全市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開展統計學術交流。(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制定全市及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十)負責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地方統計法規,對違反統計法規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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