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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有關民政工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承擔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公開募捐資格的審批和市管慈善組織認定工作,負責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市性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三)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不含醫療救助,下同)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工作,承擔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和民主政治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五)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范全市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六)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特困人員、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生活及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市收養工作,承辦涉外收養相關工作。(七)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全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涉外婚姻登記工作。(八)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全市社會工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工作。(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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