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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自然資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加掛阜新市林業和草原局牌子。阜新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于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政策并貫徹實施。(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各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各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承擔需報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土地轉用、征收征用的相關工作。(七)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擬定城市規劃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市政府城鄉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八)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點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規劃專業人員培訓工作。(九)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及建設工程的許可和管理,審查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及平面圖,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十)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和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承擔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協調組織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負責城市地理信息、資料的調查,信息系統的規劃、開發和推廣應用等工作。(十一)監督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放線;組織建設項目的驗線和批后跟蹤管理,組織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十二)指導縣區編制鄉鎮、村莊規劃及城鄉規劃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十三)指導行政區域內規劃行業管理工作。(十四)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十五)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十六)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編制地質勘查規劃,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十七)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十八)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十九)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二十)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二十一)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貫徹落實遼寧省國際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依上級授權監督國際合作勘查開采行為。(二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二十三)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二十四)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市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二十五)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二十六) 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建立完善本市陸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野生動植物進出口。(二十七)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做好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負責林業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二十八)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開展退耕 (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二十九)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市級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三十)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三十一)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三十二)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三十三)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及省級資金,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省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三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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