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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方組織法》規定,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2、領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10、根據市長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及其他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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