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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負責監測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省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全省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五)承擔規劃全省重大生產力建設和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及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全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六)推進全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鐵路、民航機場規劃、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七)承擔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八)承擔全省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進行調整,執行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在我省的收儲、運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糧等儲備。(九)負責全省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產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十一)組織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十二)起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十三)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四)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具體工作。(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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