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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廳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起草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指導、檢查和監督全省公安工作。(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提供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對策,偵察危害國內安全的犯罪案件。(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偵查工作,分析研究全省經濟犯罪、刑事犯罪情況,并提出對策;偵查、協調處置重大經濟犯罪和各種刑事犯罪案件。(四)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處置治安災害事故和群體性治安事件。(五)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六)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七)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偵查各種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的刑事犯罪案件。(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建設工作。(九)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法制工作。(十)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口岸邊防檢查以及邊防治安工作。(十一)組織、指導全省消防工作。(十二)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來我省視察以及來訪的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十三)組織實施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和刑事技術建設工作。(十四)規劃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并提供服務。(十五)統一領導全省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工作。(十六)制定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十七)制定全省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全省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十八)聯系省內鐵路、民航部門的公安工作,指導林業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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