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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廳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國家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編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并監督實施。二、指導監督全省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省監獄工作。三、指導監督全省勞動教養工作。四、制定全省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五、指導全省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省律師工作;指導吉林省律師協會工作。六、管理全省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指導吉林省公證協會工作。七、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八、受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委托,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和咨詢工作;參與指導法學教育;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工作。九、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干部培訓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考試工作;代管吉林省法學會。十、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對外法律交流與合作。十一、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及警務物質裝備。十二、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等工作,協助市州黨委考察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十三、承擔省司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十五、按省政府規定,管理省監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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