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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于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水利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河流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二)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發布水情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三)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相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五)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設中央和省投資計劃建議,組織編制、審查全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監督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范。(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市內重要河流及河口、開發和保護。指導河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庫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庫水系連通工作。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庫工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河道生態安全監管管理工作。(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協調落實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參與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八)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指導國家和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建謾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十)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有關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負責全市水庫移民經費的管理、移民規劃項目的審批,監督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以及對全市移民干部進行培訓。(十一)承擔全市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和收費的建議,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并組織實施。(十二)負責協調和仲裁跨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全市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洪水干早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市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接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十五)市河長制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承擔全市河長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協調市直有關部門開展河長制相關工作。(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十七)職能轉變。市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綜合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庫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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