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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監事、獨立董事;審核監事會、監事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監事、獨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七)按照出資人職責,協助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縣(市)、區(開發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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