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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政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和實施細則及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二)承擔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縣(市)區社會團體、市直各部門審查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四)研究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市軍用飲食供應工作及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建設與管理。(五)擬訂全市救災減災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并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承擔市社會救助體系協調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縣際行政區域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呈報;承擔市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協調工作;編輯出版行政區劃圖;擬訂全市地名管理法規;負責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工作;規范全市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八)起草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組織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九)起草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十二)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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