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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無錫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3號),制定本規定。無錫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無錫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二)擬訂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發展規劃、計劃和各類專業規劃,制定相關行業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市(縣)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規劃、計劃。(三)負責城市市容行業管理和監督;牽頭負責全市市容環境秩序綜合治理;參與城市規劃中涉及市容項目的論證;參與市區主要干道兩側新建項目竣工驗收和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性驗收;牽頭擬訂全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和規劃,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公共空間資源有償出讓的相關工作;分工負責城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承擔經營性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參與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和城市道路停車資源利用開發。(四)負責全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和監督;負責市區大型環衛設施和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廚垃圾等的處置和監管;負責道路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中涉及環境衛生項目的論證。(五)承擔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有關信息化規劃、建設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監督指揮平臺建設管理,牽頭負責智慧城管的規劃建設和成果運用。(六)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職能。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承擔環境保護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職責。(七)制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管理規范,指導、監督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八)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城市管理相關重點、難點問題。(九)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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