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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職責:(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四)按規定承擔由市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生產安全準入制度。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責范圍內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六)貫徹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協助上級安監部門調查處理重大、特大事故。(八)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九)負責全市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全市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并組織復查;承擔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組織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十一)組織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十二)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按要求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核,并進行監督檢查。(十三)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推廣工作。(十四)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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