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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8號)精神,四平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四平市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市政府主管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起草有關民族事務的規范性文件,健全民族法規體系。(二)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并監督貫徹執行。(三)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研究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四)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五)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縣(市、區)、鄉(鎮、街)、村中貧困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貧開發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七)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八)在市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九)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十)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等事宜。(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十二)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調查研究宗教狀況,掌握動態,研究宗教理論,提出政策性的建議和意見;指導開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十三)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十四)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十五)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十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十七)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各級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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