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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城市房屋開發業、公用事業、房產管理、勘察設計咨詢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政策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實施,實施行業管理。(二)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對城市規劃實施檢查、監督,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規的行為;負責市行政區城市規劃設計和城市勘測的管理工作;負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行政復議工作;參與全市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審查工作。(三)負責編制市區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計劃;負責市區新開工工程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有關費用的收繳工作。(四)負責編制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對城市建設項目實施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五)指導市本級行政區域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圖審查進行監管;負責監督建筑市場的準入、清出;監督管理工程招投標;負責建筑安裝、建筑裝飾、建筑制品、勘察設計、房屋拆除及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綜合管理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工作的管理;負責招標代理、工作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中介機構的資質及行業管理;負責施工安全管理;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六)負責市區城市管理,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監察、市政公用設施監察、園林綠化監察;管理建筑工地;對市區市容管理和環境衛生進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對市區戶外廣告進行審批、監督、管理。(七)負責市區房屋綜合開發建設與管理(含棚戶區改造、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管理)。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實施開發建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市場;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和報批。(八)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編制全市村鎮總體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九)負責市區房屋拆遷和安置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拆遷機構資質審核批準,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負責市區房屋拆遷回遷安置管理工作,審批回遷手續;負責市區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協調、裁決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負責制定本市房屋拆遷實施辦法和相關文件。(十)負責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工作。執行省有關墻材革新和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負責市本級行政區域內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禁實限粘)的監督管理;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管理;負責民用建筑工程節能專項驗收、備案;負責節能建筑認定、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初步認定;負責扶持開展新型墻體材料革新項目和建筑方面推廣應用節能產品。(十一)制定全市住房、公用、建筑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十二)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制定全市測繪行業發展規劃,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和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負責全市測繪資料的歸口管理。(十三)負責市區污水處理費收取的監管;受政府委托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市區污水截流干管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負責市區通過市區排水管網并經污水截流干管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水質監測與管理。(十四)負責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受政府委托對生活垃圾處理廠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管。(十五)負責市區渣土處置清運證和處置傾卸地的審批;負責渣土處置場的渣土處置;監督檢查市區渣土清運。(十六)負責市區散裝水泥的發展。編制市區散裝水泥發展規劃;負責對市區建筑市場散裝水泥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檢查;負責落實國家關于禁止在城市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規定,對市區建筑市場實行監督;負責市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十七)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改政策的制定報批、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租金改革、公房出售和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劃、審批工作。(十八)指導監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包括房屋測繪、登記、確權發證和歸檔立卷等動態管理工作。(十九)指導監督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包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和房屋交易、抵押、租賃、典當等房地產市場管理業務;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制定各類房地產交易價格標準。(二十)負責市區房產管理。包括市區直管公房檔案管理、收取兩費和維修養護管理;市區自管產和私人房產自然情況歸檔立卷和動態管理工作。(二十一)負責全市物業行業管理工作。包括指導住宅小區的改造、升級、達標工作;依法對物業企業實施監督指導;市本級物業企業資質審批;市本級物業維修基金歸集及使用管理;對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按標準設置物業設施進行監督和驗收。(二十二)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工作。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二十三)負責市本級廉租住房的購建工作。通過新建、收購舊住房、騰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二十四)負責市本級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工作。(二十五)負責市本級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及維修管理工作。(二十六)負責改進和規范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搞好市本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二十七)負責市本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前期準備和銷售代理工作。直接組織由相應資質和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搞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二十八)負責編制全市住宅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統計工作。(二十九)負責全市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依法對市區房屋內違章拆、扒、改的監督、檢查、立案和處理工作,保障住用安全。(三十)負責協調、指導和檢查各縣(市)、區的房管、房政、房改、物業、安居解困工程工作。進行行業調查,編制發展規劃,搞好相關行業協調和指導。(三十一)負責市區燃氣、熱力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行業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指導;參與公用企業產品、服務價格的管理。參與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三十二)負責制定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公用基礎設施載體有償使用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三十三)負責城市建設中的熱力、燃氣管道及設施配套建設的組織協調;負責城市節約用氣;節約用熱工作。(三十四)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系統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標準工作;協調局管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及各類執業資格管理工作。(三十五)制定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指導局管各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三十六)負責系統黨群工作。(三十七)負責系統黨員干部紀律檢查、行政監察。(三十八)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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