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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的規范性文件。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三)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衛生監督、計劃生育等服務網絡;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擬訂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執行國家、省有關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依法管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無償獻血。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市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八)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負責推動市、縣、鄉三級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十)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市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促進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組織開展全市衛生和中醫藥相關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衛生、計劃生育和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劃生育和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十一)負責本市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負責本市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十二)指導規范衛生、計劃生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按職責分工負責衛生、計劃生育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醫療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建立醫療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的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監督實施衛生和計生服務準入標準和管理規范;負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服務技術質量控制與管理;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組織實施醫療技術風險防范,指導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承擔全市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并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市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十三)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十四)組織編報市級計劃生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支出的預決算及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的實施。(十五)負責中醫藥管理,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十六)承擔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負責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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