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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司法局(簡稱州司法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二)負責全州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三)擬訂全州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四)負責監督指導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五)監督指導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六)監督指導全州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七)管理指導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司法鑒定人協會工作。(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九)負責全州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十)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警務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警銜評授申報工作。(十二)指導和監督全州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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