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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城市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并負責組織實施。(二)負責編制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和審批工作。(四)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行政性收費工作。(五)負責制定市容市貌行業管理標準及考核辦法;負責再生資源管理方面涉及市容、市貌的管理;負責制定市容市貌專項資金計劃和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夜景亮化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公建廣場、綠地、公園等夜景亮化建設維護工作。(六)參加城市公共建筑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的規劃審查;組織指導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施工和設施維護;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市公廁運行管理。負責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負責制定環境衛生行業作業標準及考核辦法;負責環境衛生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環境衛生專項資金計劃和專項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指導監督鄉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七)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管理標準和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綠地占用、挖掘和樹木砍伐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城區全民義務植樹等群眾性綠化工作。(八)負責規劃審批后建(構)筑物、設施建設跟蹤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全市規劃區(鄉、村莊規劃區除外)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九) 參與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泊位)的規劃設置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停車場車輛停放管理。負責城市道路行駛的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的路政管理工作,渣土運輸車的監管工作。(十)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制定物業發展規劃;負責物業市場的監管,負責住房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參與老舊小區改造的計劃的制定。(十一)負責市管區域(工人文化宮、中環廣場)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負責以下行政處罰中重大、復雜、跨區域和上級交辦案件的依法查處工作及組織跨區域聯合執法。1.履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市城市規劃的行政處罰權(鄉、村莊規劃區除外)。2.履行物業管理、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破壞供排水、供熱、燃氣設施的行政處罰權。3.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4.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含再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5.履行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社會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6.履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及在人行道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7.履行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8.履行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及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9.履行省、市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10.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十三)負責全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數字化城管建設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督辦工作;負責制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考評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各區城管系統科級干部協管工作。(十四)健全完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市直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權責和協調配合機制。明確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各縣(市)區的具體權責劃分,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主要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管理規范,加強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對重大、復雜、跨區域和上級交辦案件的依法查處,承擔相關領域具體行政執法工作??h(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具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及社區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市與縣(市)區具體權責劃分按照《關于推進城市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工作有關情況的函》(黑建函〔2017〕175號)、《齊齊哈爾市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齊發〔2017〕11號)和《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等規定執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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