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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蘇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2號),制定本規定。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承擔規范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領域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二)組織編制市級城市建設年度項目計劃,負責下達城市建設項目。負責收取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規費,受理建設工程政策性減免費用的審核上報。組織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統計監測工作。(三)承擔全市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推進全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運營管理制度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保障性住房(含棚戶區改造)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縣級市、區組織實施。(四)承擔規范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裝飾裝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五)承擔設計行業發展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導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六)承擔指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負責城鎮燃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燃氣行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全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海綿城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和無障礙設施等建設工作。組織人居環境獎初評申報工作。(七)承擔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管理的責任。負責城鎮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工作。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按職責承擔市屬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八)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市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九)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及標準設計并監督執行。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十)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推進建筑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建筑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和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改革。擬訂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促進建筑企業對外開拓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推動傳統建筑營造技藝的保護和傳承。(十一)擬訂全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的日常指導和監管。(十二)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指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擬訂建筑業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或參與市政府組織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或參與市本級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安全、施工現場監管和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組織評審市級優質工程,審核推薦省級優質工程。(十三)承擔推進科技進步、綠色建筑發展、建筑節能、城鎮建筑減排的責任。擬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筑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和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實施。指導建筑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十四)承擔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以及備案抽查管理的責任。(十五)承擔全市地震監測和震災防御的責任。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震災評估管理,及時提供震情、災情信息。(十六)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執業資格考試與注冊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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