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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審計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和林業企業內審計機構的業務。二、向市政府(林管局)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制度、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三、依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開展下列審計: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2、市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林管局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3、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4、地方金融機構和受審計署授權的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5、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的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7、組織對市直有關單位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和市直屬國有企業、林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8、市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9、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和省審計廳授權的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審計。10、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屬于市審計局監督對象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檢查。11、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四、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就審計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林業企業內審機構對企業基層單位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決定的復議申請。六、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縣(市)、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七、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組織審計業務培訓。八、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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