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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公安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響社會穩定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為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制定對策,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安偵查工作,偵查、調查和處理重大案件、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五)依法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行的有關管理工作。(六)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邊防治安管理工作和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八)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十)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指導監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建設工作。(十一)承辦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重要領導人和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十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十四)負責公安機關的裝備、被裝配備、警務保障工作。(十五)開展周邊國家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十六)按管理權限,統一管理全市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建設工作。(十七)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和公安宣傳工作,在規定權限范圍內管理干部。(十八)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的違紀案件。(十九)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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