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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8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徐委發〔2010〕13號)的有關精神,設立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 貫徹中央、省、市制定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二) 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普法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三) 指導、管理、監督全市的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企業法律顧問處和在我市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四) 管理、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和指導“兩勞”釋放、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基層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工作。(五) 管理、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和港、澳、臺法律服務工作。(六) 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負責仲裁機構及人員的年檢注冊初審工作。(七)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政策法規研究和法學理論研究;負責地方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匯編、審查備案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行政復議、應訴、行政處罰、國家賠償工作;參與地方立法活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八) 領導和管理市勞動教養工作。(九)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工作和裝備建設;監督、管理市勞教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審計工作。(十)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直屬單位和勞教所領導班子;主管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和公證、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十一) 組織、管理、監督并實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十二) 負責全市“148”法律服務的協調指揮工作。(十三) 指導、管理法學教育工作;負責初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考試;參與組織全市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和司法行政系統干部培訓。(十四) 歸口管理徐州市法學會、徐州市律師協會、徐州市公證員協會、徐州市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徐州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和徐州市司法行政協會。(十五) 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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