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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區經濟司的主要職責是:(一)加強區域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統籌推進區域協調發展,組織擬訂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區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二)參與實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指導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參與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協調,參與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期評估和修訂。(三)組織擬訂區域規劃,研究提出跨區域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生態環境保護以及重大政策的建議,并協調實施。根據城鎮化規劃編制工作的總體要求,承擔相關跨省區城市群規劃編制實施工作。(四)負責和統籌協調全國新區的總體布局、設立審核和推進實施工作。(五)綜合分析地區經濟發展動態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和聯系地方的地區經濟發展工作。(六)指導區域合作工作,協調區域合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地區對外開放政策的建議,擬訂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戰略,組織協調國際區域合作。(七)協調和擬訂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措施,參與編制和協調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參與擬訂國土規劃和土地政策,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計劃、圍填海計劃和基礎測繪計劃,參與協調海洋開發和防震減災工作。(八)組織或參與擬訂重點流域、湖泊、海域綜合治理規劃;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審核重點流域綜合整治規劃項目。(九)協調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組織研究提出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并指導協調地方和部門實施,協調和參與聯合國等可持續發展相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十)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和特殊類型地區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研究制定國家農村扶貧開發目標、方針和政策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計劃。(十一)組織擬訂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中部地區經濟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以及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并協調實施;研究提出中部地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的政策建議;推進中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內外合作與相關機制建設。(十二)研究提出中央支持新疆、西藏、四省藏區等地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政策;統籌推進對口支援(幫扶、協作等)工作;組織審核和推動落實對口支援規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政策和規劃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組織推動地區間對口支援;承擔有關協調機制日常工作。(十三)負責國家地理空間信息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促進全國海洋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十四)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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