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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發展司的主要職責是:(一)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全國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銜接平衡社會發展計劃指標,監督評估計劃實施情況。(二)分析全國及各地區社會發展形勢,研究提出促進城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以及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的宏觀政策;開展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評價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三)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重大社會政策,研究提出加快社會事業、產業發展和改革以及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建議;參與相關法規的制定。(四)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訂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基本公共服務范圍和國家標準,研究提出建設覆蓋城鄉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投融資政策和規模;編制社會事業專項建設規劃;審核、提出社會發展領域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及部門和地方年度投資計劃意見。(五)審核社會發展領域重大項目和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項目;協調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和建設過程中的相關工作,促進基層公共服務資源共建共享;評估項目建設效益。(六)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提出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以及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跟蹤人口發展動態,做好人口發展預測預警。(七)協調教育、民族、公安、民政、司法、文化、衛生和計劃生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體育、食品藥品、旅游、宗教、社科、文物、中醫藥、檔案、婦女兒童、殘疾人、老齡等發展政策,負責聯系有關國務院部門、機構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工作。(八)組織社會發展領域重大問題研究,開展社會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九)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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