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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依照地方組織法規定,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免權等各項職權。市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辦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員會,在常委會和主任會議領導下處理具體工作。人大設立專門委員會,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發展的產物。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設立專門委員會,地方人大也陸續仿照全國人大的作法開始設立專門委員會,1986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正式明確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民宗僑臺外工作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揚州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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