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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狀況。(二)負責監測全市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全市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四)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有關工作,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級財政性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管理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審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資規模。按管理權限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專項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六)組織擬訂全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賑資金,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負責全市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七)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外貿進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八)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九)推進全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制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節能環保產業有關工作。承擔能效標識管理職能。(十)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十一)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研究擬訂推進全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十二)研究全市交通運輸發展狀況,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安排交通建設年度計劃和重大交通投資項目,參與交通運輸綜合協調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鐵路建設發展,組織研究全市鐵路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口銜接省有關廳局、省鐵路投資集團、南昌鐵路局等,協調推進鐵路建設項目的規劃研究、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負責鐵路項目建設、征地拆遷等方面的協調、聯絡和服務工作。(十三)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國家、省關于能源方面的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煤炭、成品油(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有關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負責電力運行行政管理工作,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負責能源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督促煤炭、電力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主管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督促供電企業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停供電措施,協調供電企業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工作。(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價格政策、規定。負責國家、省下達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按照商品和服務的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擬定全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指導、監督市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和縣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開展全市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分析、預警,發布價格變化動態。開展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和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開展全市涉案(刑事)、涉紀、涉稅財物的價格認定、復核工作,協調處理價格糾紛。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調整組織價格聽證。組織實施或停止全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并督促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提出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建議,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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