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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安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辦發〔2019〕1號)規定,保留吉安市統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上報。(二)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各縣(市、區)地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三)根據國家、省有關部門下發的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擬訂本市的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四)負責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綜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五)負責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資源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六)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工農業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參與縣(市、區)政府考核評價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七)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八)協助各縣(市、區)黨委管理統計系統領導干部,協助管理省點城市、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的工作;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參與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地方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九)負責建立并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制定各縣(市、區)、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各縣(市、區)、鄉鎮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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