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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一)城市管理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城市管理規劃,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2、對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及行業管理;主管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工程建設和管理養護工作;負責城區城市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3、負責城區創建衛生城市工作和綜合整治市容環境工作,并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4、研究制定城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市政、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及管護標準,以及城區余土調劑清運、地方建材運動及流散物體、工地環境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5、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標準,研究制定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負責城區戶外廣告(含店招)設置、張貼(掛)宣傳品等的審批管理工作。6、牽頭組織實施創建生態園林城市工作;負責全市風景園林、城鎮綠化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城區綠化工作。7、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區古樹名木、城市雕塑和風景名勝、歷史文化古跡進行審定報批。8、指導監督城區市政設施(包括道路、排水、橋涵、夜景照明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新(改)建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工程的組織驗收工作;負責城區破道、占道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區停車場、洗車場的管理工作和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占道管理;負責城區夜景照明工作統籌、組織、協調和管理;參與有關部門審核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大基礎設施和居民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參與相關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9、負責城區內河道水面垃圾的清撈處理(以正常水位線為界)。10、負責提出城市維護、城市管理資金的年度計劃安排意見;對各項城管資金兒規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11、指導全市城監、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環衛行業協會、學會工作。12、按有關規定和權限,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黨的建設、宣傳教育、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群團、信訪維穩和綜治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科級干部的培養、考察、任免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局系統會計集中核算、固定資產統一監督和管理;做好城市管理宣傳工作;負責系統內安全生產工作和應急工作。13、負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4、負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15、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二)行政執法職責。主要承擔贛州市城區內以下職責: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流動商販的行政處罰權;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8、行使中心城區河道、湖泊等水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9、行使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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