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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位于宜春市宜陽大廈西座15樓。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參與重特大并牽頭協調較大、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全市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國家和省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提出環境保護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相關標準和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在線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發展的影響,組織擬定并協調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十一)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配合中央、省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對全市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十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對全市生態環境工作提供技術保障。(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參與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十五)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考核、培訓等工作。(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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