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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水利局主要職責:1、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解釋并監督實施。2、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3、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4、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5、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6、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協調防洪保安資金和水利建設基金的征集管理。7、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國家和部省頒發的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范的實施。8、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市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組織、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9、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10、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工作。11、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征收水保規費;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12、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13、承擔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市內主要江河湖泊、分蓄洪區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指揮系統及水利信息化建設工作。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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