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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簡稱市政府金融辦),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權限擬訂金融領域有關政策、制度;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引導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二)組織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牽頭編制長沙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規劃,統籌協調指導金融功能區的建設發展;協調指導全市銀行卡推廣應用工作。(三)負責聯系和服務駐長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負責聯系和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四)牽頭維護全市金融穩定,負責金融相關信訪工作;推進全市金融安全區創建和金融生態城市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五)負責制定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地方政府管理權限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六)指導全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地方金融機構深化改革和發展;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地方金融機構的設立、改制、重組。(七)負責全市企業上市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研究制定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上市公司的監督管理;負責培育區域性資本市場;對地方股權交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牽頭推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及制度建設,對股權投資類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八)推動地方投融資體系建設;牽頭推進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的發展和制度建設;協調指導金融創新工作,推進全市投融資體制改革;指導和推動國有投資公司轉型發展。(九)協調推進全市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指導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協調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增強金融服務“三農”能力。(十)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促進全市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推動全市農業保險體系、公眾責任保險體系的建設,促進全市保險市場規范發展。(十一)參與擬訂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指導地方金融自律組織發展。(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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