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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相關總體規劃、區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專項規劃;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研究全市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三)匯總社會資金總體運行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并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承擔全口徑外債資金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產業、創業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和制度建設;承擔企業債券發行的初審和申報工作,監督發債資金使用。(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參與協調推進“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五)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統籌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項目,編制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備案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牽頭組織編制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承擔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審。(六)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和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七)貫徹落實國家中部崛起、長江經濟帶開發建設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并協調實施;研究制定統籌促進長株潭城市群協調發展和我市羅霄山片區、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的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以工代賑規劃和計劃;參與擬訂全市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產業園區(功能區)發展規劃,擬訂促進發展的政策;負責產業園區(功能區)綜合協調工作;統籌協調區域合作,承擔市援藏和對口支援有關工作。(八)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工作,編制重要商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平衡計劃,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進出口計劃,并監督計劃執行;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化肥等儲備;牽頭負責全市物流業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參與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十)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和優化能源結構;監測分析能源發展狀況、運行和市場供求情況,做好全市能源的供需總量的平衡;提出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的意見,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牽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十一)研究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并協調實施,負責節能監管工作;參與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政策并協調實施。(十二)研究擬訂有關價格政策和重大價格改革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市場價格形勢,組織實施價格總水平調控;協調和管理全市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特殊時期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負責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十三)研究制定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章、規劃、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建設,促進信用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運用,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十四)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有關工作。(十五)牽頭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十六)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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