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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常發〔2010〕5號),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主要職責:(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價考核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動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四)通過法定程序,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對監管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五)按照有關規定,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營運體系和機制、完善授權經營制度;負責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處置工作;培養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規章和制度,依法對轄市(縣)、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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