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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簡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范性文件草案。(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上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規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依法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辦法,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依規征收資源收益。(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規范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市級重大備選項目。(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工作規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十二)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志保護。承擔全市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全市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一獲取、處理、提供。(十三)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十四)負責城鄉規劃實施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和建設活動的實施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許可。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牽頭組織建設工程的限時聯合驗收。負責權限內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管理。(十五)承辦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十六)根據市委授權,對市以下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承擔相關控違拆違考核任務。(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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