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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公安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維護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組織、指導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事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負責偵辦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協調縣(市)公安機關偵辦此類案件。(四)依法管理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等工作;協調處置治安事故和騷亂。(五)依法管理國籍工作;負責公民因私出入境受理審批和外國人在益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涉外案件的查處。(六)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七)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八)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網絡的安全保衛工作。(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市拘留所、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十)負責少年收容教養案件。(十一)組織實施對來益警衛對象和重要會議 的安全警衛工作。(十二)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三)組織實施全市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網絡安全技術和指揮系統等建設。(十四)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的計劃、申報、分配、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撥款的分配計劃并監督、管理使用情況。(十五)對武警益陽市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十六)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和管理公安機關民警培訓、教育、獎懲、優撫及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民警的警銜和警察證件管理;按規定權限審核公安機構和管理干部。(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指導、督促、檢查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的重大違紀案件。(十八)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業務指導。(十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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